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与注意事项

一、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情况

截止至2020年6月3日,在中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并公告的企业总数量为5730家。

按照经营区域范围统计,省内企业2242家,跨省企业3488家;按照经营资源类型统计,拥有注册商标的5255家,拥有专利的245家;按行业统计,零售业1699家,餐饮业2260家,居民服务业448家,教育培训业320家,住宿业114家,中介服务业168家,其他商业服务业716家;按照所属区域统计,港澳台及境外186家,境内5544家,前10名分别是北京市(1008家)、上海市(608家)、广东省(470家)、浙江省(440家)、山东省(397家)、江苏省(337家)、重庆市(279家)、湖南省(265家)、福建省(242家)、四川省(231家)。

二、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介绍

在中国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主要涉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及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两个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商业特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下面就信息披露及备案依次进行简要介绍。

三、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下列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1. 开展商业特许经营资质条件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 备案机关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境外特许人与境内被特许人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 备案资料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另外,根据商标法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涉及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的,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商标使用许可、专利使用许可、著作权使用许可等合同的备案。

如上所述,境外特许人与境内被特许人之间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需要在中国商务部进行备案。我所已经帮助数家日本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完成了在商务部的备案。就日本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中国境内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合同的制作、审查,相关合同的备案等具有丰富的成功经验。由精通中日文、中日企业文化、商业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中国、日本律师及助理、行政人员的专业团队,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商业许可经营合同、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查、信息披露、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及所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使用合同的备案等提供一站式、一套完整的法律服务。


一、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情况

截止至2020年6月3日,在中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并公告的企业总数量为5730家。

按照经营区域范围统计,省内企业2242家,跨省企业3488家;按照经营资源类型统计,拥有注册商标的5255家,拥有专利的245家;按行业统计,零售业1699家,餐饮业2260家,居民服务业448家,教育培训业320家,住宿业114家,中介服务业168家,其他商业服务业716家;按照所属区域统计,港澳台及境外186家,境内5544家,前10名分别是北京市(1008家)、上海市(608家)、广东省(470家)、浙江省(440家)、山东省(397家)、江苏省(337家)、重庆市(279家)、湖南省(265家)、福建省(242家)、四川省(231家)。

二、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介绍

在中国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主要涉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及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两个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商业特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下面就信息披露及备案依次进行简要介绍。

三、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下列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1. 开展商业特许经营资质条件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 备案机关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境外特许人与境内被特许人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 备案资料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另外,根据商标法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涉及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的,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商标使用许可、专利使用许可、著作权使用许可等合同的备案。

如上所述,境外特许人与境内被特许人之间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需要在中国商务部进行备案。我所已经帮助数家日本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完成了在商务部的备案。就日本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中国境内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合同的制作、审查,相关合同的备案等具有丰富的成功经验。由精通中日文、中日企业文化、商业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中国、日本律师及助理、行政人员的专业团队,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商业许可经营合同、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查、信息披露、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及所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使用合同的备案等提供一站式、一套完整的法律服务。

一、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情况

截止至2020年6月3日,在中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并公告的企业总数量为5730家。

按照经营区域范围统计,省内企业2242家,跨省企业3488家;按照经营资源类型统计,拥有注册商标的5255家,拥有专利的245家;按行业统计,零售业1699家,餐饮业2260家,居民服务业448家,教育培训业320家,住宿业114家,中介服务业168家,其他商业服务业716家;按照所属区域统计,港澳台及境外186家,境内5544家,前10名分别是北京市(1008家)、上海市(608家)、广东省(470家)、浙江省(440家)、山东省(397家)、江苏省(337家)、重庆市(279家)、湖南省(265家)、福建省(242家)、四川省(231家)。

二、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介绍

在中国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主要涉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及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两个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商业特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下面就信息披露及备案依次进行简要介绍。

三、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下列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1. 开展商业特许经营资质条件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 备案机关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境外特许人与境内被特许人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 备案资料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另外,根据商标法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涉及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的,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商标使用许可、专利使用许可、著作权使用许可等合同的备案。

如上所述,境外特许人与境内被特许人之间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需要在中国商务部进行备案。我所已经帮助数家日本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完成了在商务部的备案。就日本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中国境内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合同的制作、审查,相关合同的备案等具有丰富的成功经验。由精通中日文、中日企业文化、商业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中国、日本律师及助理、行政人员的专业团队,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商业许可经营合同、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查、信息披露、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及所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使用合同的备案等提供一站式、一套完整的法律服务。


一、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情况

截止至2020年6月3日,在中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并公告的企业总数量为5730家。

按照经营区域范围统计,省内企业2242家,跨省企业3488家;按照经营资源类型统计,拥有注册商标的5255家,拥有专利的245家;按行业统计,零售业1699家,餐饮业2260家,居民服务业448家,教育培训业320家,住宿业114家,中介服务业168家,其他商业服务业716家;按照所属区域统计,港澳台及境外186家,境内5544家,前10名分别是北京市(1008家)、上海市(608家)、广东省(470家)、浙江省(440家)、山东省(397家)、江苏省(337家)、重庆市(279家)、湖南省(265家)、福建省(242家)、四川省(231家)。

二、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介绍

在中国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主要涉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及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两个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商业特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下面就信息披露及备案依次进行简要介绍。

三、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下列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1. 开展商业特许经营资质条件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 备案机关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境外特许人与境内被特许人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 备案资料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另外,根据商标法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涉及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的,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商标使用许可、专利使用许可、著作权使用许可等合同的备案。

如上所述,境外特许人与境内被特许人之间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需要在中国商务部进行备案。我所已经帮助数家日本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完成了在商务部的备案。就日本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中国境内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合同的制作、审查,相关合同的备案等具有丰富的成功经验。由精通中日文、中日企业文化、商业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中国、日本律师及助理、行政人员的专业团队,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商业许可经营合同、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查、信息披露、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及所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使用合同的备案等提供一站式、一套完整的法律服务。

一、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情况

截止至2020年6月3日,在中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并公告的企业总数量为5730家。

按照经营区域范围统计,省内企业2242家,跨省企业3488家;按照经营资源类型统计,拥有注册商标的5255家,拥有专利的245家;按行业统计,零售业1699家,餐饮业2260家,居民服务业448家,教育培训业320家,住宿业114家,中介服务业168家,其他商业服务业716家;按照所属区域统计,港澳台及境外186家,境内5544家,前10名分别是北京市(1008家)、上海市(608家)、广东省(470家)、浙江省(440家)、山东省(397家)、江苏省(337家)、重庆市(279家)、湖南省(265家)、福建省(242家)、四川省(231家)。

二、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介绍

在中国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主要涉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及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两个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商业特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下面就信息披露及备案依次进行简要介绍。

三、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下列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1. 开展商业特许经营资质条件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 备案机关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境外特许人与境内被特许人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 备案资料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另外,根据商标法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涉及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的,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商标使用许可、专利使用许可、著作权使用许可等合同的备案。

如上所述,境外特许人与境内被特许人之间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需要在中国商务部进行备案。我所已经帮助数家日本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完成了在商务部的备案。就日本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中国境内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合同的制作、审查,相关合同的备案等具有丰富的成功经验。由精通中日文、中日企业文化、商业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中国、日本律师及助理、行政人员的专业团队,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商业许可经营合同、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查、信息披露、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及所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使用合同的备案等提供一站式、一套完整的法律服务。


一、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情况

截止至2020年6月3日,在中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并公告的企业总数量为5730家。

按照经营区域范围统计,省内企业2242家,跨省企业3488家;按照经营资源类型统计,拥有注册商标的5255家,拥有专利的245家;按行业统计,零售业1699家,餐饮业2260家,居民服务业448家,教育培训业320家,住宿业114家,中介服务业168家,其他商业服务业716家;按照所属区域统计,港澳台及境外186家,境内5544家,前10名分别是北京市(1008家)、上海市(608家)、广东省(470家)、浙江省(440家)、山东省(397家)、江苏省(337家)、重庆市(279家)、湖南省(265家)、福建省(242家)、四川省(231家)。

二、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介绍

在中国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主要涉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及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两个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商业特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下面就信息披露及备案依次进行简要介绍。

三、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下列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1. 开展商业特许经营资质条件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 备案机关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境外特许人与境内被特许人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 备案资料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另外,根据商标法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涉及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的,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商标使用许可、专利使用许可、著作权使用许可等合同的备案。

如上所述,境外特许人与境内被特许人之间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需要在中国商务部进行备案。我所已经帮助数家日本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完成了在商务部的备案。就日本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中国境内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合同的制作、审查,相关合同的备案等具有丰富的成功经验。由精通中日文、中日企业文化、商业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中国、日本律师及助理、行政人员的专业团队,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商业许可经营合同、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查、信息披露、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及所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使用合同的备案等提供一站式、一套完整的法律服务。

一、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情况

截止至2020年6月3日,在中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并公告的企业总数量为5730家。

按照经营区域范围统计,省内企业2242家,跨省企业3488家;按照经营资源类型统计,拥有注册商标的5255家,拥有专利的245家;按行业统计,零售业1699家,餐饮业2260家,居民服务业448家,教育培训业320家,住宿业114家,中介服务业168家,其他商业服务业716家;按照所属区域统计,港澳台及境外186家,境内5544家,前10名分别是北京市(1008家)、上海市(608家)、广东省(470家)、浙江省(440家)、山东省(397家)、江苏省(337家)、重庆市(279家)、湖南省(265家)、福建省(242家)、四川省(231家)。

二、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介绍

在中国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主要涉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及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两个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商业特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下面就信息披露及备案依次进行简要介绍。

三、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下列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1. 开展商业特许经营资质条件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 备案机关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境外特许人与境内被特许人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 备案资料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另外,根据商标法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涉及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的,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商标使用许可、专利使用许可、著作权使用许可等合同的备案。

如上所述,境外特许人与境内被特许人之间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需要在中国商务部进行备案。我所已经帮助数家日本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完成了在商务部的备案。就日本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中国境内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合同的制作、审查,相关合同的备案等具有丰富的成功经验。由精通中日文、中日企业文化、商业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中国、日本律师及助理、行政人员的专业团队,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商业许可经营合同、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查、信息披露、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及所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使用合同的备案等提供一站式、一套完整的法律服务。


一、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情况

截止至2020年6月3日,在中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并公告的企业总数量为5730家。

按照经营区域范围统计,省内企业2242家,跨省企业3488家;按照经营资源类型统计,拥有注册商标的5255家,拥有专利的245家;按行业统计,零售业1699家,餐饮业2260家,居民服务业448家,教育培训业320家,住宿业114家,中介服务业168家,其他商业服务业716家;按照所属区域统计,港澳台及境外186家,境内5544家,前10名分别是北京市(1008家)、上海市(608家)、广东省(470家)、浙江省(440家)、山东省(397家)、江苏省(337家)、重庆市(279家)、湖南省(265家)、福建省(242家)、四川省(231家)。

二、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介绍

在中国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主要涉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及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两个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根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商业特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下面就信息披露及备案依次进行简要介绍。

三、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下列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1. 开展商业特许经营资质条件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 备案机关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境外特许人与境内被特许人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 备案资料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另外,根据商标法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涉及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的,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商标使用许可、专利使用许可、著作权使用许可等合同的备案。

如上所述,境外特许人与境内被特许人之间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需要在中国商务部进行备案。我所已经帮助数家日本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完成了在商务部的备案。就日本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中国境内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合同的制作、审查,相关合同的备案等具有丰富的成功经验。由精通中日文、中日企业文化、商业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中国、日本律师及助理、行政人员的专业团队,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商业许可经营合同、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查、信息披露、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及所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使用合同的备案等提供一站式、一套完整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