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要点概述

  2021年11月20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永杨安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高德软件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南京八天贸易有限公司股权>等国内知名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可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加强对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及治理的力度。有鉴于此,本文就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要点进行简要介绍。

一、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项目

1、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 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标准,参与经营者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达到法定标准时需要申报,另外对相关市场有限制竞争可能的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进行调查。

1)营业额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市场竞争影响申报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上述营业额申报标准,但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时间及审查期限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者集中之前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垄断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申报文件、资料是否完备,如不完备,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补充材料。申报文件、资料完备的申报,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立案。审查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80日。

三、相关市场的界定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1、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

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

  (一)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

  (二)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商品可能在特征上表现出某些差异,但需求者仍可以基于商品相同或相似的用途将其视为紧密替代品。

  (三)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通常情况下,替代性较强的商品价格比较接近,而且在价格变化时表现出同向变化趋势。在分析价格时,应排除与竞争无关的因素引起价格变化的情况。

  (四)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渠道不同的商品面对的需求者可能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构成竞争关系,则成为相关商品的可能性较小。

  (五)其他重要因素。如,需求者偏好或需求者对商品的依赖程度;可能阻碍大量需求者转向某些紧密替代商品的障碍、风险和成本;是否存在区别定价等。

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其他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做出反应的证据;其他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任何因素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的作用都不是绝对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2、界定相关地域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

  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

  (一)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

  (二)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相对于商品价格来说,运输成本越高,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越小,如水泥等商品;商品的运输特征也决定了商品的销售地域,如需要管道运输的工业气体等商品。

  (三)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

  (四)地域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如关税相对商品的价格来说比较高时,则相关地域市场很可能是一个区域性市场。

  (五)其他重要因素。如,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商品运进和运出该地域的数量。

  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其他地域的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做出反应的证据;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供应或销售相关商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如将订单转向其他地域经营者的转换成本等。

四、竞争分析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经营者集中对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一般参考市场集中度指数HHI。;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

  经营者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效果的,为减少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承诺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报人。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承诺方案不足以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的,可以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就限制性条件进行磋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其他承诺方案。

  根据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

  (一)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以下简称剥离业务)等结构性条件;

  (二)开放其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三)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剥离业务一般应当具有在相关市场开展有效竞争所需要的所有要素,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关键人员以及客户协议或者供应协议等权益。剥离对象可以是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业务部门。

六、 审查结果

1、 对相关市场没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予以同意。

2、 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同意。

3、 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或者所提出的承诺方案不能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七、违反处罚

  经营者未申报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