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020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修订)
-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2020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修订)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2020修订)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保健食品有关注册变更申请分类办理的公告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程(暂行)》的公告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产品不良事件风险评价指导原则的通告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附行政法规修订内容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八条第一项 (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 第八条第一项 (一)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
第十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 删除 |
第十一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者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必要时,还应当附具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 删除 |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和侵犯。 |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和侵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五十二条 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三条第三项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第三条第三项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 |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四条第三项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 第四条第三项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二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技术作为投资的,该技术的进口,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查或者办理登记。 | 删除 |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